更新:機緣巧合,有幸在8月28日和北大教授,國家非遺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高丙中請教了一下:到底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我以為滿足UNESCO的定義就是非遺了,不一定要一個組織或機構去對它進行命名評定。高老師講了很多需要滿足的條件,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大意是:非遺項目不是現成的,非遺是一個再命名的過程,“非遺”確實本來就存在,但是如果沒有經過人類社會的再定義,它就不叫“非遺”。我理解的好比是,一個人,ta確實是人,但是被稱作“人”是社會對ta的定義,如果沒有社會對ta的定義,ta不能稱作人,有可能是叫動物或者東西或者根本就沒有名稱。至于非遺項目存在以前叫什么,我沒有追問高老師,留待自己繼續去學習與探索。
對不起,以下的原答案之錯是我的淺陋造成的,為提醒自己不要再犯類似的錯,就不刪了。
——————糾原答案之錯:不是說非要成為“名錄”才能稱其為非遺!——————
首先,看一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一個是聯合國的:
一個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里的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感謝@
@樂原查到的資料,我參考到了。
第一,就非遺的定義來看,
不是說非要成為“名錄”才能稱其為非遺!
不是說非要成為“名錄”才能稱其為非遺!
不是說非要成為“名錄”才能稱其為非遺!
所謂的“申遺成功”,我認為,是媒體在宣傳時為了簡便而給大眾造成的“誤會”!侗族大歌申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成功,那沒有去申報成為名錄的其他歷史悠久且瀕危的少數民族音樂就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了嗎?必然是呀!所以,在這里想批評一下我們的一些媒體給大眾造成的誤會。回到安琪月餅,看了樂原的答案,加上我上中國非遺網查了一查,
安琪月餅是屬于“傳統技藝”類的名錄,即這種月餅的制作技藝本身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并申報國家級非遺名錄成功。所以題主以后在說“申遺”這樣的詞的時候應該三思。本身就是非遺了,還申什么申?只是申請官方認可的名錄而已!
第二,不管是真是假,安琪月餅聲稱始創于1908年,到2008年,已經滿足100年的要求。而針對“自我聲稱”,在我所接觸的這些“非遺名錄評審專家”里面,只要不是假得太離譜,他們是認可這樣的“聲稱”的,只要常識、邏輯上說得過去,基本上你做出來的文本說是啥就是啥。何況安琪月餅以“月餅”這樣一種包涵中國傳統文化的食品的制作工藝來進行申報,從文化價值、歷史價值上來說就更沒有問題了。
第三,再引用《非遺法》的條款: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八條 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能成為名錄,并沒有強調一定要瀕危!
能成為名錄,并沒有強調一定要瀕危!
能成為名錄,并沒有強調一定要瀕危!
第四,我所接觸的非遺名錄(省級)、非遺傳承人(包括國家級)申報里面,是存在權力左右的。當然,這些左右是基于:這個東西或者人確實是能夠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傳承人來公布的。但是有些技藝的傳承人至少大于等于2,同樣的技藝水平、傳承能力,為啥評A不評B?當然是A更有背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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